主题:江苏征二手房按成交总额的1%到3%来缴纳 听到这个消息大家想说点什么?

发表于2013-05-02

按照税法等规定,个人卖二手房的,以房子转让卖价减除房子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,就是应纳税的所得额,这种情况下按20%来缴个税。如果房主没法提供完整、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,而且也不能计算出房子原值和应纳税额的,则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。具体的比例由地税部门根据房子所在区域、位置、建造时间、房屋类型、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,在成交总额的1%到3%的幅度内确定,具体比例可以咨询房屋所在地市的地税机关。

发表于2013-05-02

可怜的小老百姓,他们说啥就是啥

发表于2013-05-02

计划赶不上变化来着。

发表于2013-05-02

国五条中有关征税的规定,似乎就刚开始的时候引起了市场的动荡,之后就没啥消息了

发表于2013-05-02

我只想知道这个和20%相比的话是不是少了点?

发表于2013-05-02

该过户的都已经过户结束了,天天早上那个队伍排的呀

发表于2013-05-02

这个标准算是放送了的吧,各地都在忙着救市了

发表于2013-05-02

我房子都没有 谈何二手房呢

发表于2013-05-02

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

发表于2013-05-02

计划赶不上变化